案例简介:有资格看病无资格营业,致人死亡被诉法庭
2010年5月14日晚上6点左右,民工丁某到该诊所就医称肚子痛。李某诊断为胃病,给丁某打了一针止痛药,并开了口服胃药,就让丁某离去。当天晚上8点钟,丁某突然昏迷,在送往医院途中不幸死亡。经鉴定,丁某是因为冠心病引发的心肌梗塞死亡。被告人李某误诊、误治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负次要责任。与丁某一起工作的其他民工说,由于诊所离工地较近,价格便宜,工地的民工常去看病,而且看个头疼脑热的都没问题,他们没想到李某的看病行为居然是犯罪。
法院判决:李某无行医资格进行行医,致人死亡被判刑
2004年12月,被告人李某取得了河南省卫生厅颁发的临床助理医师资格证书,2006年3月取得了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西华县某卫生院,执业范围是内科。2010年3月份开始,李某在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某工地宿舍开办了一家诊所,当时她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将行医注册变更到北京。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振丽在无行医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由于其对丁某的死亡负次要责任,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认定的证据以及鉴定结论的中的过错参与度40%,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律师说法: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行医构成犯罪
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对“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罪”相关问题的解答,建议大家看病还是到正规的大医院去,以防止遇到非法行医的“假医生”,给自己造成生命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