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医院接生操作不当致孕妇切除子宫,胎儿死亡被诉
2001年8月12日上午6时,罗风便让丈夫将自己送进北流市某卫生院待产。罗风入院时,曾告知该院妇产科的接诊医生:自己患有骶骨联合分离症。然而,罗风的提醒并没有引起这位医生的重视,其对罗风作了阴道口宽度检查后便安排她进病房待产。上午10时30分,卫生院考虑到罗风有可能宫缩乏力,便给其打宫缩素静脉点滴,使其宫缩逐渐加强。可是,到了下午1时40分,罗风腹中的胎儿胎心音突然减弱,而且节律不齐。下午1时50分,卫生院在征得罗风家属同意后,侧剪罗风会阴,进行胎儿头电动吸引术。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因吸引头滑脱,没有将罗风腹中的胎儿吸出。而当该院为罗风进行第二次胎头吸引术时,却因吸引器与胎头接触不良,没有形成负压,而不得不改加腹压助产,可罗风仍未能娩出胎儿。直至下午2时10分左右,该卫生院为罗风进行第三次胎头吸引术时,终于吸出一个肤色苍白、重度窒息的男婴。令人遗憾的是,胎儿是娩出了,可此时的婴儿心跳微弱,已没有呼吸。经抢救无效,新生婴儿死亡。
不仅如此,在胎儿娩出后,产妇罗风的下体流出大量鲜红色不凝血。该卫生院一边组织人员急救,一边向罗风家属发病危通知书。卫生院考虑罗风是羊水栓塞DIC晚期,为防止其继续大出血以保住其生命,在征得罗风家属签字同意后,于下午6时10分至7时15分,为罗风做子宫切除手术,切除了其子宫。
法院判决:医院对损害结果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故只要有该卫生院对罗风的被损害结果有过错,就应依照民法的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根据法医鉴定,卫生院存在监护不细,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新生儿窒息死亡,以及对罗风产后出血的治疗、保留子宫上考虑欠周全的过错,给罗风造成终生损失和巨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2002年2月26日,北流市人民法院首次运用过错原则进行裁定,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卫生院赔偿原告罗风的婴儿死亡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122100元。
律师说法:遭遇医疗纠纷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可以医院存在过错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其与医院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为由提起合同之诉,此为同一法律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竞合,由于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在时效、举证责任、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等方面不同,在法官释明后,由原告对案由进行选择,法官根据原告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原告则要承担选择案由所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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