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卫生院和家属共同造成病人死亡,谁担责
陈淑贞(化名)常年患有哮喘,2006年5月24日,身为某单位职工家属的她,拿着某医院开具的输液处方来到该单位的医务所要求输液。而该医务所护士在没有医师在场的情况下,仅凭一张处方就为陈淑贞进行了静脉注射。两天后,也就是5月26日,在某医院当护士的儿媳带着陈淑贞再次来到该单位医务所,在没有通过该所护士同意的情况下,儿媳给陈淑贞打了针。然而没过多长时间,陈淑贞便出现了不良反应,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陈淑贞的家人向当地卫生局进行了投诉。
2006年11月2日,当地卫生局作出了处罚决定书,确认了医务所在对陈淑贞进行治疗的过程中的确存在违法行为。也就是在没有医师在场的情况下,护士履行了本该属于医师的职责,为陈淑贞进行检查、诊断。同时医务所在执行外院处方时没有履行处方审查的职责。随后当地卫生局吊销了医务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给予3000元的经济处罚。陈淑贞家人认为医务所应当承担陈淑贞死亡的全部责任。2007年2月,陈淑贞的家人一纸诉状将该单位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医患双方各担其责
天山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医务所对外院处方没有履行审查职责,在没有医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护士行使执业医师处方权,为陈淑贞进行治疗,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同时也没有制止陈淑贞儿媳妇的行为,因此该单位对陈淑贞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而死者陈淑贞在该单位医务所静脉注射时,明知道当时没有医生,仍要在该处治疗;其儿媳自带药物擅自为患者注射,自身也要负一定的责任,即承担30%的次要责任。因此判令,该单位赔偿死者陈淑贞家人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3万余元。
律师说法:医疗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医疗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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