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少讲一句话让人多住半月院,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
2007年7月7日,邹某因左膝摔伤在宣城市某医院治疗,其间,医院为邹某行“左膑骨骨折切开复位+张力带钢丝内固定术”,邹某于7月23日出院。然而,让邹某没想到的是,在出院后第九天,他的左下肢出现肿痛症状,遂又来到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就治。经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住院近半个月,共花去医疗费26467.07元。
再次出院回家的邹某认为,宣城市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导致他第二次入院,对此应予以赔偿。但交涉之下,双方协商无果。去年8月21日,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城市某医院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诉讼中,法院依据被告医院的申请,对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邹某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没有发现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明显过错;术前虽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风险,但未提及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可能性,属告知不充分,存在不足。
法院判决:医院履行告知义务不充分,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宣城市某医院对邹某的治疗手术符合诊疗规范,无过错,但由于医务人员在手术前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风险时,没有提及有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可能性,属履行告知义务不充分,存在告知瑕疵,故应承担该瑕疵责任。宣城市宣州区法院遂依法作出宣城市某医院承担邹某所受损失20%的责任,即赔偿5508.50元的判决.
律师说法:医院的告知义务包括哪些
告知范围具体应包括如下几方面:1、医生应客观全面地记载档案,以此作为第一手材料,主动向患者说明;2、医生应告知诊断的病因;3、存在多数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哪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4、告知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内容;5、告知医疗行为的预想效果及改善程序;6、告知该行为不实施的后果;7、告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8、告知医疗行为成功的几率;9、告知医生在发生不确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当然医生告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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