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女子整容引发并发症,医院未告知风险惹官司
家住洛阳市的54岁的王女士,2004年十月初,受铺天盖地的广告的影响,王女士怀着美好的愿望到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进行整形咨询,在其工作人员的一再诱导和保证手术成功的情况下,于2004年11月27日在该院做了“腹壁整形+巨乳缩小”整形手术。数术前,医院的工作人员向王女士保证没有危险,只是去皮,手术时间最多两个小时,六、七天可以出院,以前做过几例的同样手术都很成功。
王女士事后说,手术是在没有任何方案的情况下进行的,包括病历都是后补的。当初医院的工作人员对她说手术只需两个小时,实际上手术用了近七个小时。当她从手术室推出来时,腹部插了四个管子,胸部和腹部都缠着绷带。当天晚上,王女士呼吸困难、身躯疼痛难忍。王女士要求医院派人护理遭到拒绝。术后第三天她呼吸困难、不省人事,双腿肿胀不堪,并引发了肺炎胃炎和心肌梗塞等疾病。住院一个月出院后,手术创面上裂开了一个绿豆大的洞,从里面流出大量血水,紧接着出现溃烂。因此,王女士不得不再次住进了该院。
一个月出院后,情况没有好转,种种疼痛,使王女士彻夜难眠,胸部到现在都挺不起来。医院的过错行为,给王女士造成小便失禁、乳房疼痛麻木、下腹部手术疤痕等症状。王女士忍着巨痛奔波于北京、上海、郑州之间反复求医。至今病情未见明显好转。王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医院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费等。
法院判决: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责任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给原告手术时存在以下过错行为:住院病历书写不规范,术前准备稍嫌仓促、告知不充分,手术名称过于笼统、手术记录过于简单,造成无法评价院方的手术操作,术后,王女士出现感染,不能排除院方手术后处理有关。鉴于被告存在上述过错行为,被告应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医院的告知义务有哪些
告知范围具体应包括如下几方面:1、医生应客观全面地记载档案,以此作为第一手材料,主动向患者说明;2、医生应告知诊断的病因;3、存在多数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哪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4、告知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内容;5、告知医疗行为的预想效果及改善程序;6、告知该行为不实施的后果;7、告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8、告知医疗行为成功的几率;9、告知医生在发生不确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当然医生告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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