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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擅自将死婴当垃圾处理 家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此文章帮助了145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医院擅自将死婴当垃圾处理,家属将其告上法庭

2007年5月3日,现年37岁的南召县太山庙乡太平庄村女青年毛山虹,在南召县人民医院分娩一双胞胎〔男婴〕,分别取名张大力,张小力,当日下午5时在医院经医生诊断,新生儿为窒息体重儿,于5月6日出院。5月21日,刚出生18天的张小力,因腹泻发烧入住南阳某医院,经该院诊断为:1、早产儿败血病;2、早产儿极重度营养不良;3、极低体重儿;4、肠炎并脱水;5、早产脑损伤;6、红臀。经治疗6天后,张小力反应好转,发热消失,脱水,红臀痊愈面色好转,家长签字后自动出院。

5月29日8许,因张小力吃奶差,大便次数多等原因恢复住院。2007年6月1日早晨,张小力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6月8日,张小力的父亲张山仁、母亲毛山虹怀着悲痛的心情到该医院领取婴儿尸体时,竟得知该院雇人把张小力尸体已当成医疗垃圾掩埋。气愤之下,二人找该院多次进行交涉,无果。后,二人一纸诉状将南阳某医院和南召县人民医院一并告到了南召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7411.6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退还医疗费2000元。

法院判决:医院应赔偿家属精神损失

南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小力出生后患病在南召县医院及南阳某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在治疗操作上能够规范治疗,同时原告也自愿不追究死亡原因,张小力的死亡,属于正常死亡。被告南阳某医院在患儿死亡后未及时通知家长亲属,而对患儿张小力尸体进行掩埋,从处理形式上违反了南阳市民政局、卫生局关于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使死者近亲属遭受了精神痛苦,构成侵权。故原告对精神损失提出赔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患儿死亡后已通知家长,同意自行处理尸体,因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庭审中被告南阳某医院提供通话记录不能显示,法院不予采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南阳某医院应赔偿给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第二被告南召县医院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南阳某医院不服,提出上诉。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南阳某医院主动与原告张山仁达成了当庭赔偿5000元,以后互不追究的协议。至此,这一场“死婴案”彻底告结。

律师说法:医疗事故中赔偿精神损失的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所应给予的财产赔偿。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表现为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条例》第 50条第11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规定即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有所限制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原则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对赔偿总额进行限制,比较公平合理的限制方式是确定一个上限与下限,具体赔偿数额应当依据医疗损害发生地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而定;二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或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分别规定上限和下限,可以以表格的形式固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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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无论多少复杂的医疗纠纷,获得相应的医疗事故赔偿是患方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说,赔偿是医疗事故的核心。了解医疗事故赔偿的流程能使当事人少走歪路,节省时间,但需提醒大家的是,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步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复制或封存病历资料,然后再寻求最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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