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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医院看护不力致病人溺亡 医院承担责任如何划分

此文章帮助了220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精神病医院看护不力致病人溺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

2007年9月5日,胡某因患精神病并出现紧张、害怕、自杀倾向而到某医院精神科住院特护治疗,由其家属一直陪护。当月11日,胡某因病情好转,其亲属提出并转至外院(开放式病房)继续治疗,由胡某丈夫马某同室陪护。9月17日晨天刚亮,马某起床上厕所时,看到胡某在床上睡觉,回来后发现胡某已不在病房内,至早晨5:50左右,胡某被人发现死于医院东北处一鱼塘内。

法院判决:医院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胡某因患精神病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之间就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于胡某的外出溺水身亡,作为陪护家属疏于监护是造成胡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某医院作为精神病防治的专门医院,应当具有与普通医院不尽相同的专门的监护和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于住在开放式病房的精神病患者应当有高度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胡某的死亡,医院应承担20%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

医院收治患者,负有对患者进行治疗、护理的合同义务,同时依法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家属对病人应当负有相应的看护义务。患者大多身体虚弱,活动能力受到限制,这对医院安全保障义务提出更高要求。若医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医院作为精神病防治的专门医院,应当具有与普通医院不尽相同的专门的监护和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于住在开放式病房的精神病患者应当有高度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医院没有见到相应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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