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丈夫因妻子剖腹产紧张过度病亡,家属状告医院索赔
据颜洁家人称,一开始医生告诉颜洁,其妻子产情复杂时,担心妻儿安全的颜洁就急出一身汗。在听到医生说要“剖肚子”,颜洁异常紧张,当晚9时许,坐在妇产科走廊等候妻子生产的颜洁突然剧烈头痛并频频呕吐,被家人立即送往离妇产科不远的医院门诊部。经过检查,门诊医生认为颜洁属劳累过度受凉导致“胃肠型感冒”,并以此症状对颜洁进行诊治。
晚上11时30分,颜洁病情进一步加重,四肢不停抽搐,神志不清并出现昏迷状态。12日0时50分,颜洁被诊断为脑出血并蛛网膜下腔出血。凌晨1时20分,医院向颜洁家属下达病危通知,虽竭尽全力对颜洁进行医治,并在颜洁父亲的极力要求下,院方于13日9时许请来外院医师对颜洁会诊,但此时已是回天泛术。13日10时,颜洁和刚刚呱呱落地的儿子阴阳两隔,来不及看上亲生儿子一眼,撇下悲痛欲绝、欲哭无泪的妻子到了另一个世界。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后,2007年8月30日,颜洁六十多岁的老父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医院诊断颜洁的病情错误,导致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在起诉时已选择了按医疗事故侵权纠纷主张权利,而未提供证据证明医方存在一般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事实依据。为此,遵照我国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在医学会划分的责任内,医方只能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即医方赔偿的范围限定于患者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死者丧葬费和被抚(赡)养人的生活费。而原告要求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意见,即要求医方承担的高额死亡赔偿金不予采纳。永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按照4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3万元。
律师说法:医疗事故责任中的完全责任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方经常以“如果医疗机构尽到责任,那么患者的损害就可以避免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但患者由于疾病才到医院求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很难说与其自身疾病一点关系都没有,因此,要在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是很困难的。
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以上就是对“丈夫因妻子剖腹产紧张过度病亡,医疗事故中的完全责任”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电咨询法邦网专业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