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患者晚期流产
据2014年5月12日原告王某产前检查记录:患者2008年顺产,自然流产3次,药流一次。6月17日被告诊断GDM(妊娠糖尿病)。
2014年6月30日原告王某因“停经5月余,阴道见红1天”再次住院治疗,予以硫酸镁保胎治疗,7月1日15:07原告王某阴道少量咖啡色分泌物,偶有腹胀。查体:腹软,无压痛,宫底脐平,较敏感,易激惹。予以硫酸镁安胎,嘱购买安宝备用,7月2日3:50原告王某开始少量阴道出血,偶有腹痛,静滴硫酸镁保胎治疗,治疗过程中有阵发性腹痛加剧。6:20原告王某出现阴道流水,量多,色清,胎膜已破。6:27原告王某因“晚期难免流产”送产房行引产术,6:40胎儿胎盘娩出。产后予以促宫缩,抗炎,回奶治疗后。7月4日原告王某出院。
法院判决: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对原告王某诊断“先兆流产”正确,予硫酸镁保胎符合诊疗规范,鉴定意见明确被告医生存在未及时到场查看原告王某的过错,但根据原告王某当时的情况及被告的保胎措施,认为被告的该过错与原告王某晚期流产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被告过错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责任
被告的过错在于未及时到场查看患者,存在未及时到场查看病人的不足。但因流产发生的病因复杂,结合患者既往多次流产,病因不明,此次怀孕过程中,出现数次阴道流血(即先兆流产),经硫酸镁保胎无效,患者此次的晚期流产也不可避免。因此被告过错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患者晚期流产,如何判断医院是否有过错”的案例介绍。当患者在医院的保胎措施采取后仍然有流产的现象出现,患者及家属应当首先咨询专业律师,来判断医院是否有过错,以便妥善解决争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