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买到假药要求赔偿
兰先生诉称,2006年3月25日,他在江苏先声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丁家桥药店(以下简称先声药店)购买了两盒药品,分别是标称北京广大制药厂生产的子仲益肾丸和标称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二十六位帝皇丸。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且这两盒药品包装内宣传彩页上标注的“适应症”与包装盒上的“功能主治”不一致,他疑为假药,便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举报。后经南京市食药监局调查,认定兰先生所购的子仲益肾丸系假药,二十六位帝皇丸的宣传页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兰先生认为先声药店涉嫌欺诈,要求加倍赔偿,没有得到药店回应。此后,兰先生把先声药店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药店应赔偿相应损失
锁金村法庭认为,先声药店所售子仲益肾丸系假药一事属实,二十六位帝皇丸包装盒内宣传彩页上“适应症”与包装盒上的“功能主治”的文字表述不一致,宣传彩页的文字表述易误导消费者。8月7日,该法庭依照《消法》第19条、第49条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记者联系了先声药店,该药店经理助理徐先生表示,先声药店不会提出上诉,愿意依法向兰先生进行加倍赔偿,再向药品生产厂家追偿。目前,兰先生尚未获得先声药店的赔偿。
律师说法:药店对药品承担责任
据《消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这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无冲突,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可依的。至于药店是否应该重视具体药品质量的把关,对消费者负责,按照“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只要经营者构成欺诈,消费者就可以依法索赔。药店作为药品零售企业,所售出的药品出现问题,应该首先对消费者承担责任,此后再向批发商或生产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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