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患儿骨折进行手术后却产生移位
2011年4月3日原告因“车祸伤2小时余”被被告收治入院。原告于当日下午1时30分左右被摩托车撞伤,当时从家长怀抱中飞出,头部前额着地。原告哭吵,鼻孔流血,神志清醒,无昏迷,无抽搐,有呕吐3次,为胃容物及暗红色血液,非喷射性,伴有双手多处擦伤。
2011年4月7日放射学诊断: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即请骨科会诊予以石膏固定(见病程录)。2011年4月7、8日无呕吐,于2011年4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头外伤(额骨骨折,左额头皮血肿),左桡骨远端骨折。出院医嘱脑外科、骨科门诊随访。
2011年4月13日原告去被告处复片骨折有移位,告之手术可能。告之塑形能力,长期纠正,5天后复诊。鉴定结论明确:双方之间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损害。
法院判决:不构成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为查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当由医学会予以鉴定。医学会的司法鉴定,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且符合证据性质,可以作为确认医患双方医疗纠纷过错的依据。现医学会确认双方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损害,法院对该鉴定予以采信。
律师说法:医院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医疗损害
患儿因车祸致颅脑外伤,诊断明确,有应用申捷、宝力康等神经营养药的指征。医院对患儿颅脑外伤的处理符合医疗诊疗常规。住院期间发现患儿左桡骨远端骨折后,院方给予石膏固定并告知石膏固定后注意事项。4月13日门诊复查虽发现左桡骨成角移位但仍能符合功能复位的要求,院方做了继续石膏固定的保守治疗,告知移位加重有手术可能,并不违反医疗诊疗常规。患儿颅脑损伤和左桡骨骨折恢复良好。虽然院方在诊疗中存在2点缺陷:(1)发现左桡骨骨折并做了第一次石膏固定后,最好能复查一次X线片。(2)应用贵重的自费药物应说明其用途、用法及目的,取得家属的理解同意,但不足以构成医疗损害。
以上就是关于“患儿骨折进行手术后却产生移位,医院是否构成医疗损害”的案例介绍。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往往需要专业意见来进行评判,因此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请先务必咨询专业律师,也能通过法律手段最妥善地解决争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