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岁老人碎石手术后不治身亡
68岁的梁建光因膀胱结石到玉林市桂南医院就医,在未做任何术前检查的情况下,接诊的郭振波和另一名医生李贤星为其做了碎石手术。术后不久,梁建光感觉身体不适,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梁建光的家属认为,桂南医院存在不规范行为;当事医院却表示,“现在谁也说不清是谁的责任”……
梁建光家住陆川县马坡镇,是当地的一名赤脚医生。此前,梁建光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膀胱有结石,大约一年前,出现了尿血的症状。其间,家人多次带他到医院检查,要抽血化验,但梁建光都中途放弃。他一好友钟女士得知情况后,就介绍其到玉林市桂南医院看看,“那里不需要抽血,可以直接做手术”。
今年6月5日,梁建光来到玉林市桂南医院碎石科就诊。当天下午,他在该院碎石科进行了电磁冲击体外碎石手术。手术结束,他刚走出碎石科办公室,便出现身体不适、心悸胸闷的情况。

当天下午6时,梁建光由家属送至桂南医院急诊科,随后又转到该院综合内科。由于病情未见好转,6月6日凌晨3时,梁建光转入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6月15日,梁建光因抢救无效死亡。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给出的诊断为急性前壁心肌梗死、急性左心衰竭等。
据梁建光的侄子梁立杰回忆,当时在碎石科内接诊梁建光的是郭振波和李贤星,两人均穿着白大褂。他们看过梁建光此前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的CT检查临时报告单后,便诊断梁建光是膀胱结石,建议其做电磁冲击体外碎石手术。
“他们跟我们说,这是个小手术。在手术前,没有做任何术前检查,也未要求去挂号”。梁建光的家属认为,正是由于没有进行术前检查,以致未能确认68岁的梁建光是否还适宜进行碎石手术,“手术引发的一系列并发症,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梁立杰在一旁围观了这场碎石手术,手术进行了20分钟左右,由郭振波和李贤星轮流操作。“主要是郭振波在操作,李贤星在后方负责。手术过程中,郭振波还让我把3500元手术费直接交给他”。梁立杰认为,桂南医院碎石科在诊疗、手术中存在严重的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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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上述医疗事故中应该由谁承担患者死亡的责任,主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如果医院不能提供所发生的损害与自己无关的话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