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医院延误救治时机导致患者死亡
患者陆某某系两原告之子。2015年4月4日13:55,患者因“1小时前无明显诱因下突发胸痛,伴明显胸闷”至某医院急诊就医,心电图提示有ST段抬高,诊断:急性冠脉综合征。辅检:血浆肌钙蛋白0.037ng/ml(参考值<0.12ng/ml);心肌酶谱正常范围。予吸氧、心电血压监护、告病危、抗凝治疗等抢救处理;建议行冠脉造影,患者家属要求转院治疗。当日15:50患者因胸痛3小时由“120”转至被告医院急诊内科,诉胸痛已缓解;患者既往有高血压史。检查:T36.7℃,心率67次/分,血压90/60mmHg,氧饱和度94%,两肺呼吸音粗。诊断:急性冠脉综合征?医嘱告病危,予吸氧,心电血压监护。20:55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死。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未尽及时救治义务,致使患者死亡,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为此与被告交涉,但未果。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对等责任
根据鉴定意见,被告诊断患者“急性冠脉综合征”有其合理性。根据患者既往史、临床症状、体征、心电图提示及实验室检查,符合此疾病诊断思路,对此,被告并无过错。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过失行为亦较明显:对病情变化观察不够仔细,缺乏病程记录。未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患者为高危急性冠脉综合征,根据目前的诊疗常规和指南,早期开通梗死相关动脉可明显降低死亡率、减少并发症、改善患者预后。但被告从患者15:50就诊至18:30期间未予心内科会诊及给予相应的诊断治疗,存在延误救治时机的过错。医方上述医疗过错与患者心源性休克导致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一定责任,赔偿份额为50%。
律师说法:患者死亡原因与自身情况关联更大
鉴定专家同时也认为患者可能存在冠脉严重狭窄,表明其基础疾病严重,至病情发展迅速致心源性休克,基于急性心肌梗死合并心源性休克死亡率很高,因此患者最终的死亡原因亦系自身疾病复杂、严重及发展迅速所致。故法院认定被告承担医疗损害的对等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医院延误救治时机导致患者死亡,如何判定其责任”的案例介绍。医院若出现延误救治时机的情况,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时,患者请务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