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医疗纠纷问题,拔打免费医疗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  医疗案例  >  医院未告知卵巢癌患者可再次手术,患者死亡谁来负责

医院未告知卵巢癌患者可再次手术,患者死亡谁来负责

此文章帮助了152人  作者:上海医疗纠纷律师邵颖芳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医院未告知卵巢癌患者可再次手术

1999年10月18日患者林某因“尿频尿急,发现盆腔痞块2周”入住被告医院。病历记载,诊断:卵巢囊肿、子宫肌瘤、慢性子宫颈炎。10月26日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全子宫+双侧附件切除术。术中见右侧卵巢增大12×10×200px。11月12日病理报告:①全子宫:多发性子宫肌壁间平滑肌瘤其中一只向宫腔突出,肌瘤细胞生长活跃;子宫内膜呈增生反应;慢性宫颈炎;②双输卵管;③右卵巢内膜样腺癌,左卵巢。术后病理报告为“卵巢癌”,但未告知患者可选择再次手术。11月15日林某开始PC方案化疗。11月26日林某出院。在此之后,患者林某继续在本市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在多家医院多次进行化疗。2004年4月11日死亡。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根据鉴定意见,不能排除影响患者林某生存期的可能性(患者林某于2004年4月11日死亡,距离被告手术日期4年余);患者林某为右卵巢癌,恶性程度高,这是导致疾病发展及患者林某最终死亡的根本原因。鉴定结论为上述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轻微责任。

律师说法:被告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但不是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

被告在术中发现患者林某右卵巢囊腔内呈小乳头状(提示恶性病变可能),在此情况下术中未送快速冰冻,未能在术中明确恶性肿瘤的诊断并按标准手术范围操作;术后病理报告为“卵巢癌”,但未告知患者可选择再次手术,上述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医院未告知卵巢癌患者可再次手术,患者死亡谁来负责”的案例介绍。当患者在医院治疗后不幸死亡,家属若认为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则应当先咨询专业律师,来判断双方的责任,确定维权方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无论多少复杂的医疗纠纷,获得相应的医疗事故赔偿是患方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说,赔偿是医疗事故的核心。了解医疗事故赔偿的流程能使当事人少走歪路,节省时间,但需提醒大家的是,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步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复制或封存病历资料,然后再寻求最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索赔。
如果您遇到医疗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医疗纠纷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医疗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协商这一程序,这也是最经济、便捷的途径,然而,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注意,因为申请调解和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均只有1年。如果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患者应及时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以防超过处理时效。
如果您遇到医疗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医疗纠纷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推荐

邵颖芳律师
邵颖芳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擅长解决医疗纠纷,对医疗纠纷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法务实践。
邵颖芳律师专注于医疗纠纷领域的研究,深获当事人认可。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医疗案例相关咨询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医疗纠纷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医疗侵权纠纷案例、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例、医疗诉讼纠纷案例、医疗事故鉴定纠纷案例、医疗事故犯罪纠纷案例、死亡赔偿纠纷案例。
如果您遇到医疗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医疗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医疗纠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