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大学生家中弑母因患精神分裂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称:刘某某于2013年左右患上精神疾病。2016年11月29日,刘某某与其母亲牛某二人在家时,刘某某用镰刀和钢管将牛某打死在家中。经法医鉴定,牛某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部引起的颅脑损伤死亡。经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涉嫌犯故意杀人时的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刘某某目前身体状况良好,精神分裂症尚未痊愈,可能危机公民人身安全,又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申请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医疗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依法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的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强制医疗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二、强制医疗应如何接解除呢?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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