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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超范围诊疗引纠纷 患者拒绝司法鉴定致败诉

此文章帮助了284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住院遭强制医疗告医院

原告诉称:2017年2月4日早2点左右,原告因心慌心悸住进被告内一科治疗,但在治疗过程中,主管医生不问病情擅自用药和检查,原告以被告为其超范围检查为由,拒绝进一步检查,要求出院。主管医生勉强同意,并让本人家属签字。被告向原告儿子刘程亮出具了《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向原告家属告知自动出院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后果,原告家属在告知书签字,表示自愿承担自动出院或转院所带来的风险和不良后果,自动出院或转院产生的不良后果与医院及医护人员无关。被告提交的病历显示原告出院情况:患者情绪激动,拒绝进一步查胃镜,拒绝查体,坚决要求出院。出院医嘱:××患者情绪稳定后带其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原告称被告上述诊疗行为超出其病情所需,且向其家属散布其严重病情,给其及家属造成了精神及财产损失。审理中,本院向原告释明,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诊疗规范,可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确认,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以上有原告与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原告认为,医院做法使本人及家属精神受理极大打击,给本人及家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的经济补偿1000元;被告承担原告除第一天外的治疗费用2916.48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此原告拿出住院单据、医疗单据、诊疗书等证据。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根据侵权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述八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相反证明被告方诊疗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无法证明医院超范围诊疗患者败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病到被告处进行诊治,被告接收住院,收取了原告交纳的医疗费,并对原告进行诊断治疗,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诉称被告在诊疗过程中,超范围进行与病情无关的检查,给其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精神损失,被告不予认可,辩称医生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在本院向原告释明应当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被告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并给原告及家属造成精神和财产损失,原告明确表示不进行司法鉴定。故本院不能确认被告诊疗行为违反了相关诊疗规范,并给原告造成了财产及精神损失。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连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连贵负担。

律师说法:医疗纠纷中患者该知道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该规定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本案中若是出现医疗事故争议应有医院进行举证证明自己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医临床鉴定是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司法鉴定对于案件事实认定,运用科学严谨的手段予以证明是被法律认可的,所以,如果在认定事实上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还是对原、被告有好处的。为了保障各方主张权益,选择司法鉴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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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无论多少复杂的医疗纠纷,获得相应的医疗事故赔偿是患方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说,赔偿是医疗事故的核心。了解医疗事故赔偿的流程能使当事人少走歪路,节省时间,但需提醒大家的是,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步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复制或封存病历资料,然后再寻求最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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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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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协商这一程序,这也是最经济、便捷的途径,然而,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注意,因为申请调解和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均只有1年。如果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患者应及时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以防超过处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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