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牙当成坏牙拔
经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7日,原告张某因为牙齿脱落、折断到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修复科门诊接受治疗。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在对原告实施口腔诊治过程中,在准备拔除残根时误将已经过根管填充的牙拔除,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计划不能实施,对患者口腔后期修复体的稳固性有一定影响。另据票据佐证,2011年9月7日至2012年2月9日,原告在被告医院门诊检查花费医疗费1528.26元;2013年1月21日、1月28日、1月31日,原告在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治疗花费49865元。
新城法院审结一起医疗纠纷案件
城法院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口腔诊治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故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等款项之规定,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