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构成医疗事故院方要赔偿吗
很多人认为既然不构成医疗事故,法律就无法追究院方的责任。其依据是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有过失,但按照《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患者的人身损害谁来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条例》第49条的理解有一个观点和原则,就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实施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
《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