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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等级划分的依据,哪些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

此文章帮助了168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医疗事故等级划分的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一)医疗事故损害的是患者人身这一客体,这种损害可能是死亡,可能是残疾,也可能是由于器质性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这种损害是客观的,是可以检查、检测到的。在医疗事故的分级中没有考虑精神损害问题。

(二)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依据是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是通过损害的后果来体现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是决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的因素之一。

二、哪些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医疗事故的等级关乎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法律对各等级的赔偿指数虽有规定,但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只是罗列了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情形,它是不完全的,不能覆盖所有情况。因此,我们不仅要参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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