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院方手术导致患者不孕
邡某因婚后未孕,在遂川某医院被诊断为慢性盆腔炎、双侧卵管伞端闭锁和继发性不孕症。2003年9月27日,医院对邡某施行腹腔镜下输卵管整形造口通液手术。两天后医院告知邡某,其双侧输卵管伞端闭锁已治愈。事后邡某仍未怀孕情况下,从2004年—2006年的三年间分别在湖南、广州等地治疗,但仍然未能怀孕。2006年6月1日,邡某再次到遂川某医院施行在硬膜外麻下行腹腔镜诊治术+双侧输卵管通液术,发现其左侧输卵管缺失,只有长约3。5公分,无明显壶部及伞端,右侧输卵管阻塞无法疏通。
2007年7月6日,经吉安市医学会鉴定,医院第一次手术操作缺陷造成左侧输卵管部分缺失,该医疗行为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并建议患者尽早采取试管婴儿措施。
法院判决:医疗事故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年10月,原告邡某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做试管婴儿费用等共计37.1万元。
经江西省法医学会鉴定,做试管婴儿的费用为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由于手术操作缺陷等过错,造成患者左侧输卵管部分缺失导致功能损害,致使未育妇女邡某不能自然怀孕,理应赔偿人工试管婴儿医疗费用。并按其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即赔偿70%。
律师解析:赔偿数额与过错程度相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诉讼中胜诉并不意味着医院能够全赔,其赔偿数额是按照其过错责任程度来计算的。本案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即37.1万的70%,最后法院判决赔偿25万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