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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翁治死患者,非法行医罪应当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14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八旬老翁治死患者

81岁老翁长期无资质行医,致使患者药物中毒不治身亡。6月9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非医务人员,没有行医资质,却长期为当地群众看病治疗。2010年3月,来安县半塔镇丁城村村民吴某某患脑梗塞病,先后在来安、半塔、天长等地医院治疗。2010年8月16日,吴某某从天长人民医院出院后,吴的亲属请被告人张某为其作后续治疗。2010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开始为吴某某治疗,2010年9月20日晚,吴某某按照被告人张某的安排服用含有马钱子等成分的药物后,突发不良反应,随即不治身亡。来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死者系在严重的颅内病变的基础上,血中马钱子未达致死浓度的情况下,产生马钱子中毒,诱发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改变而死亡。

法院判决:非法行医获刑三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已超过七十五周岁,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解析:非法行医危害甚大

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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