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医疗纠纷问题,拔打免费医疗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  医疗纠纷诉讼  >  医疗纠纷调解  >  医患双方能否协商解决纠纷,医疗纠纷和解需注意的问题

医患双方能否协商解决纠纷,医疗纠纷和解需注意的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162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医患双方能否协商解决纠纷

由于非诉讼解决方式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简便、经济、快捷、专业性及保密性强等优点,因此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已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途径。从理论上讲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和解,而我国当前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只包括卫生行政机关主持下的调解和医患双方的直接和解。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进行医疗事故的和解有法可依,同时和解也要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协议的生效和执行。

二、医疗纠纷和解注意的问题

(一)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的和解权限不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当前我国的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般属于事业单位,其财产一般归国家所有,财产的处置需征得国家同意。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产一般不属国家所有,其财产的处置一般不需征得国家同意,有自主决定权。因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般只能对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与患方进行调解。而营利性医疗机构一般对所有的医疗纠纷都可以和解,对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的和解视为将自身财产赠予患方。

(二)参加和解的民事主体要具备的条件

1、患方主体要具备的条件

(1)参加和解的患方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与医院和解者一般需年满18岁。

(2)参加和解的患方要具备主体资格

参加和解的患方在法律上必须能够享有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患方必须直接与医院发生利害关系,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若医疗纠纷中涉及的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昏迷病人,此时与医院和解的患方只能是病人的监护人。具体的监护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是父母,还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若医疗纠纷中涉及的病人发生死亡的,则其继承人具有与医院和解的资格,此时参加和解的患方必须是按顺序的某一顺序的所有继承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具备主体资格的患方既可亲自参加和解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和解或与代理人一起参加和解。虽然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为了避免日后可能的纷争,委托代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授权委托书上应有患方和代理人的签字、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2、参加和解的医方要具备的条件

如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即院长参加调解,则代表医院的行为,其和解行为合法有效。如其他医院人员参加和解原则上应有医院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协议书上盖上医院公章。最好是医院领导会议上明确医疗纠纷的医院和解人和和解金额的权限,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三)医患双方的和解行为必须依照法定原则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医患双方的协商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患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医院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协商行为无效。现在有不少社会上的混混长期混迹于医院,专门寻找医疗事故。一旦发现医院和患者之间出现纠纷,这些混混就上前表示可以代打官司,然后利润分成。一些社会黑恶势力雇请一批闲散人员,围攻医院和有关政府部门,这种行为已成为社会安定的隐患。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已违背了自愿原则,因而是无效的。

(四)保证协议生效执行的措施

由于和解所达成的协议本质上属于契约,效力较弱,事后易反悔。因此在通过和解解决医疗纠纷的时候,最好再通过公证或担保等形式以加强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在协议书中写明违约的责任来制约反悔行为。因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和解行为不得规避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由于医院在医疗纠纷中可能存在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当事医务人员可能存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医患双方的和解只能就民事责任进行协商,不能规避当事医院、当事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的公权力机关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此职责。因为法律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排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依主持者的性质,医疗纠纷调解可以分为:行政机关的调解、民间调解、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等。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卫生行政机关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占据核心地位,但是当事人应该明白:调解只是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之一,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如果您遇到医疗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医疗纠纷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医疗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协商这一程序,这也是最经济、便捷的途径,然而,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注意,因为申请调解和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均只有1年。如果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患者应及时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以防超过处理时效。
如果您遇到医疗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医疗纠纷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推荐

邵颖芳律师
邵颖芳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擅长解决医疗纠纷,对医疗纠纷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法务实践。
邵颖芳律师专注于医疗纠纷领域的研究,深获当事人认可。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医疗纠纷法律咨询服务。

纠纷调解相关文书

法邦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协议、方法、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疗事故调解、医疗纠纷调解流程、调解技巧、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等相关法律内容。
如果您遇到医疗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医疗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医疗纠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