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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发生医疗事故后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127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事故,系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事件。《办法》第3条明确指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制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发生医疗事故后如何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挽救或补救。医务人员疏忽的,您及时提醒或提出此项要求。

(二)请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这是因为原始资料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医疗单位没有及时办理的,受害方可凭此提出要求。

为防止医务人员改动医疗记录,请您及时通报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证据封存,必要是请律师对相关知情人员及时查证,形成书面调查材料,作为证据使用。

(三)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参加,为医疗事故的公正处理争取时间。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否则,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

(四)请及时要求尸检和身体状况检查。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否则,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为了确保公正,有条件的您可要求当地法医参加。

身体受到伤害的,您最好到当地的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以备作为证据使用。

(五)要求医疗单位及时调查处理。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

(六)掌握界定医疗事故的基本常识,做到心中有数!

首先,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等人员。

没有取得承认或批准,没有营业执照而行医的,那是非法行医,如果出现医疗事故,请您赶快找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处理,条件具备的可请律师提前介入。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即无证行医者)在非法行医中发生医疗事故,造成就诊者伤亡、残疾的,受害者可依法向法院起诉。此外,对于无证行医者,卫生行政部门还要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予以取缔,并没收其药品、器械,处以罚款。

其次,后果严重吗?

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即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这种程度,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三,请您分清楚它是医疗责任事故,还是医疗技术事故。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根据行为人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限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

第四,关于医疗责任事故,您要注意区分医务人员行医时的主观态度,是否具有过错。

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两种形式。

其中行为具有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如果行为人是故意的,那就不是简单的医疗事故了,那是刑事犯罪,请您赶快报案,请公案部门调查处理。

另外您应区分:在胸腔、腹腔、盆腔、颅内及深部组织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或造成严重毁容等,可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反应轻微或体内遗留的异物微小,不需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其中在体腔、术野遗留物给患者虽造成痛苦和创伤,但是再手术取出后并未致残或遗有功能紊乱,在事故分级标准中划为医疗事故。

(七)对医疗单位处理不满的,请及时提请鉴定。

医疗事故或事件原则上应由当事的医疗单位与病员及其家属进行协商处理。协商无果或发生争议时,请及时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医患双方均可在接到鉴定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及时要求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调阅事故发生时的有关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受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受诉的法院、检察院,需要查阅原件时,持介绍信经医院院长签字,可以就地调阅。

(九)提起回避申请,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十)在医疗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前,请及时办理复孕术。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独生子女因医疗事故死亡,受害人家长做复孕术,其行为如发生在医疗事故定性处理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之前,其做复孕术所需的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的范畴,由医疗单位承担。

(十一)对鉴定结果不服,您有多条途径选择,请将“革命”进行到底。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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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在取证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防止纠纷处理时证据不足的情形,消费者在手术前一定要进行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一式两份,由院方和消费者各存一份,照片背面均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这样既可作为资料保存,以便手术前后对比,又可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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