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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权复制哪些病历,医疗纠纷产生后如何复印病历?

此文章帮助了166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患者有权复制哪些病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二、医疗纠纷产生后如何复印病历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或家属要做的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复印患者的住院病历。

患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卫生部的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该条规定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住院志”限定为入院记录,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明确为出院记录。

根据上述规定,患者可以复印的病历材料包括除病程记录以外的其他全部材料。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规定,在进入诉讼阶段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印案件的证据材料。如果医院将住院病历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院,则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印的患者的住院病历就包括全部住院病历了,就不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限制了。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医疗美容纠纷在取证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防止纠纷处理时证据不足的情形,消费者在手术前一定要进行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一式两份,由院方和消费者各存一份,照片背面均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这样既可作为资料保存,以便手术前后对比,又可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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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协商这一程序,这也是最经济、便捷的途径,然而,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注意,因为申请调解和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均只有1年。如果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患者应及时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以防超过处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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