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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分为哪几个类型,针对病历医患双方有何权利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349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病历分为哪几个类型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1、客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包括:①门诊病历;②住院志;③体温单;④医嘱单;⑤化验单(检验报告);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⑨病理资料;⑩护理记录;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2、主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包括: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④会诊意见;⑤病程记录。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二、针对病历医患双方有何权利义务

1、患者有复印或者复制客观性病历、封存主观性病历(可以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权利;也有妥善保管门诊手册、不得抢夺病历资料的义务,以及在复印、复制病历时缴纳工本费的义务。

2、医生有自主制作病历的权利;但也有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病历的义务,不得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的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吊销其执业证书);以正确的方式修改病历中的错字的义务(应当用双划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护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义务。

3、医疗机构有妥善保管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建有的门(急)诊档案的)和住院病历的义务。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医疗美容纠纷在取证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防止纠纷处理时证据不足的情形,消费者在手术前一定要进行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一式两份,由院方和消费者各存一份,照片背面均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这样既可作为资料保存,以便手术前后对比,又可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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