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历应包括哪些内容
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属于书证的一种。病历资料不仅可以证明医患关系的存在,也是全部诊疗过程的证明,是判断医院是否应对患者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承担责任的重要甚至是惟一的证据材料,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作用至关重要。
从内容上说,病历资料分两大类:客观病历资料和主观病历资料。客观病历资料是客观记载患者病情、检查、治疗等情况的资料,主要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其他病历。主观病历资料是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主要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二、病历证据应如何保全
保全病历资料,防止其被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对于客观界定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依现行有关法律,起着病历资料“保全”作用的制度有:
1、患者复印(制)病历资料制度。但该制度的保护力度不够。一是可复印的范围有限;二是复印件的效力有限。复印者负有对与原件不一致部分,证明原件被改动的责任(参见“患方复印(制)病历资料”)。
2、医患双方共同封存证据制度有两种情形: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应在当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封存的病历由医方保管。其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方有义务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其二,医方封存应当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其三,以复印件封存的,复印应在医患双方共同监督,签字条件下完成。否则,复印件无效。
(2)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现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无法共同指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输血中,需对血液封存保留的,医方应通知该血液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据此,封存的实物应当具有现场性;封存是医患双方的义务,一方拒不履行封存义务的,应承担其不利后果。应注意,提交医学会的封存病历资料,医学会应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启封。
3、依据有关规定,患方为确保全部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和完整,可依法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金;也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保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