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缴纳医疗事故鉴定费用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司法部门委托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费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支付。
5、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鉴定费分别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裁决。
6、由医学会财务部门按物价部门的定价规定收取鉴定费,并出具收据。
二、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因素有哪些
(一)任何时间出现当事人拒绝配合的情况,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二)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三)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四)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五)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