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历包括哪些资料
病历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
主观病历是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主诉、症状、体征,并结合各项化验、检查,作出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并根据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病情的变化调整治疗方案。根据条例规定,它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病历反映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认识和治疗方案的制定及调整过程。
客观病历主要是对患者进行各项检查和治疗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根据条例规定,它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病历资料。
二、复印病历时患者应提供哪些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患者本人签署的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出具的证明);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即“二证一信”:身份证、工作证及工作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宿迁医疗宿迁事故宿迁医院宿迁医疗事故宿迁律师宿迁医院
无论采取那种途径解决争议,患方当事人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医疗机构在复印件上盖章)、及时取证(造成死亡的还要及时尸检)都是十分必要的。
无论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受理医疗事故争议,患方当事人要求医疗机构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医疗机构在复印件上盖章、造成死亡的还要及时尸检)医疗机构不予配合的,患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责成医疗机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