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吗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疗单位才承担医疗事故的民事出有因责任,而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虽有过失,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并不具有优先于《民法通则》的效力,因此当病人由于医疗过失而受到侵害,病人可以依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请求赔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发过两个司法解释,其一是1989年法(行)函(1989)63号文件规定: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其二是1990年民他字第44号文件,规定:当事人对联结论中有异议,但不申请得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从这两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病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不良后果的,并不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且人民法院审理时以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作为依据,而不是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是以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一般侵权构成要件来决定医院的责任,也即看医院是否存在过失,是否给病人生命健康造成了实际损害,医院的过失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符合侵害生命健康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应按民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