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篡改病历怎么办
根据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病员及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有违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文检费暂由申请人支付。如确系涂改、伪造病案,由实施涂改、伪造行为一方承担文检费用。”“医疗事故技鉴定的依据。但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修改(应保存原有字迹清晰可辨)不属此列。若去除涂改、伪造部分后,病案无法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追究其相应的。”
据此,当事人可以就病历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进行。如果通过文检能够鉴定出病历确实不是原始病历,可以依此证据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根据重新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原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不予鉴定的,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二、医疗机构遗失病历怎么办
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由医院方负举证责任证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病历是医疗纠纷争议中非常重要的证据,是医院证明自己在诊疗活动中有无过错的重要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见病历是由医院依法保管的,若把病历(证据)丢失,医院就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势必直接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届此,院方就应依法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之规定,遗失病历,医院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