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信吗
鉴定结论有其主观性的一面。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和科技手段,根据送检的鉴定材料,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测试、鉴别分析后作出的一种结论。虽然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鉴定是由人完成的,是人的主观认识客观的结果,鉴定人的认识能力、认识条件对其结论的形成均有一定的影响,鉴定结论的得出并不必然与客观事实一致,因而不是绝对正确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在英美法系国家与普通证人证言并无本质的不同,能否被采纳完全由法庭决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是一部行政法规。大家都知道,医疗事故鉴定一直是患者打医疗纠纷官司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当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因为种种不合理的规定没少让患者作难。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与其说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倒不如说是“被逼无奈出闺阁”。因为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然存在着“革命不彻底性”。“医疗事故”这一概念实际上是对行政责任的界定。“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侵权行为法或一部专门性的立法来调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来调整完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显得力不从心”,当《民法通则》对于医疗损害的赔偿无具体明确的规定时参照其适用无可厚非,这也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宜之计,但是,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就应当适用该规定。
二、申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3、必须是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提起由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书时,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