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服务合同有哪些种类
医疗服务合同根据诊疗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一般医疗服务合同,一般医疗服务合同是以疾病的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一般医疗服务的内容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
2、健康检查合同,健康检查合同是以早期发现疾病或了解健康状况为目的,而约定由医方对相关项目予以检查的合同。
3、实验性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需求者并无健康上的问题,而接受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合同。
4、其他性质的医疗服务合同,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医疗服务合同的范围已大大超越了以诊疗为目的。例如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安乐死等。
二、如何订立医疗服务合同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的含义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是否订约、定何约、与谁订约、以何种方式订约等方面的自由。
然而,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虽然有选择医方的自由,但医方不能选择患者,即其选择患者的自由几乎完全被限制。
医方基于其具有的特定身份或职业而负有的强制缔约义务。
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大都规定了医方的强制缔约义务。
在医师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场合,强制缔约只有在患者有意思表示能力或虽无意思表示能力(如处于昏迷状态),但由患者的配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其他亲属送医时,就可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