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权限
医疗事故鉴定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各级医学会的权限为: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它们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它们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中华医学会,它在必要时,可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启动上,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请。
应注意,各医学会是否只能对本行政区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法无明文。
由于专家等人员依法不受行政区域限制,而且,特殊情况下,依鉴定需要,专家鉴定组人员可以从其他辖区医学会的专家库中抽取,所以,医学会不应跨行政区进行鉴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组成员如何选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