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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其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138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在现实处理中经常容易混淆医疗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疗事故犯罪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只有医务人员行使其法定职责,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或者护理时,对病人造成损害或者死亡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犯罪,没有发生在此过程的死亡,不属于此罪所定义的范畴。

2、为的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根据卫生部1988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精神,医务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师和护士。

3、成医疗事故的原因必须是医务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都有法定的操作规程,有的方面还有国家法律规定。目前在医疗机构执行的操作规程主要是卫生部1982年4月7日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以及各级医院根据该制度结合本医院的情况制定的工作细则,以及行业规范。构成医疗事故罪所违反的必须是这些工作制度。并且违反这些操作规程的程度是严重的。

4、为的后果是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的后果是病员的死亡,刑法典的规定已经把后果的范围扩大,不仅仅局限于病员的死亡,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也构成犯罪。

5、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或者健康损害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都可能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二、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二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则是医务人员;

2、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的内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本罪则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

4、客观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本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

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政治影响。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医疗事故罪要求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因为临床医疗活动本身就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存在,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法于理都不合适。因此,医疗事故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存在重大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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