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信吗
鉴定结论有其主观性的一面。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和科技手段,根据送检的鉴定材料,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测试、鉴别分析后作出的一种结论。虽然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鉴定是由人完成的,是人的主观认识客观的结果,鉴定人的认识能力、认识条件对其结论的形成均有一定的影响,鉴定结论的得出并不必然与客观事实一致,因而不是绝对正确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在英美法系国家与普通证人证言并无本质的不同,能否被采纳完全由法庭决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是一部行政法规。大家都知道,医疗事故鉴定一直是患者打医疗纠纷官司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当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因为种种不合理的规定没少让患者作难。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与其说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倒不如说是“被逼无奈出闺阁”。因为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然存在着“革命不彻底性”。“医疗事故”这一概念实际上是对行政责任的界定。“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侵权行为法或一部专门性的立法来调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来调整完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显得力不从心”,当《民法通则》对于医疗损害的赔偿无具体明确的规定时参照其适用无可厚非,这也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宜之计,但是,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就应当适用该规定。
二、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咋办
不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当事人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途径告医学会,也不能告鉴定人。构成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担责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即使经过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患方认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在诉讼中,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仅是证据材料的一种,只有经过当庭质证才能被采信为有效证据。如果经过庭审质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没有真实反映事情真相,没有科学地论证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人民法院会把鉴定结论排除在合法证据之外而不予采信,或者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或者因医院的举证不能而判决其败诉。
所以说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只会给权利当事人即死者家属索赔带来障碍,但并不能完全阻却索赔,家属仍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救济。经过审理,如果认定医院的错误诊疗行为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