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申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再次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2、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而提出的;
3、须是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提出的;
4、须是向首次送达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
5、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申请书时,须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同时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及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
二、哪些医疗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