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医疗损害结果存在的证据
主要是病历、诊断证明、、医疗和其他费用凭证、收入证明等。
无论是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还是医疗终结后仍存在的损害,均属于医疗损害。而且对于患方来说,并不苛求其在起诉时,对损害有科学、客观的认识,只要其认为某一结果属于医疗损害即可。
至于该结果最后如何认定,那是鉴定和审理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发症、后遗症、伤残、死亡及误诊、漏诊引起的后果等,均可为患方起诉的“损害结果。”
在诉讼中常见的问题是患方提供的其他费用凭证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收集这类证据时,要尽可能完整记录费用的用途、发生时间等。
二、如何提交医疗纠纷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对于自己无法取得,又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应当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如果法院规定有举证期限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