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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如何组成,医疗事故如何分级?

此文章帮助了150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如何组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最大的改进是除了鉴定由民间学术机构即医学会来组织进行之外,就是对鉴定的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更加注重鉴定的程序的正义性。因此,如果鉴定的程序有瑕疵,那么鉴定结论就可能就不具有正当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专家鉴定组实行合议制,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所涉及学科专业由医学会确定。

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在实践中,医患双当事人对医学会所定的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及专家组成人数经常产生争议而使鉴定程序陷入僵局。在鉴定结论出来后,不利的一方经常以鉴定专家组成不符合鉴定程序规定为由不予认可。特别是法医参与问题,因为在涉及死亡、伤残等级鉴定上,医学会经常因为法医人数不足为由而不安排法医参加。这时有利的一方就拿出在抽取专家记录上双方的签字来说明双方对鉴定专家的组成没有异议的,鉴定程序是合法的。在民事诉讼中,有的法官也认同这一观点。

《暂行办法》第39条的规定,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抽取专家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抽取专家的记录上签字是必经程序。也就是说,根据该条的规定,双方签字认可不一定就意味着专家组成人员就合法,合法与否要看是否符合规定。

二、医疗事故如何分级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授予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把一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标准》把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标准》把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鉴定案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构成医疗事故,则确定事故级别及院方责任;而司法鉴定则是鉴定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司法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当事人在打医疗纠纷官司时,应提前搞清楚哪种鉴定适合自己,对审理有利,及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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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协商这一程序,这也是最经济、便捷的途径,然而,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注意,因为申请调解和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均只有1年。如果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患者应及时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以防超过处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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