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医疗事故无需鉴定
无需交由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医患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认识一致,共同认可医疗争议事件为某一等级的医疗事故;
第二、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明显,损害后果简单确切,无需技术鉴别;
第三、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双方协商认定的医疗事故和等级符合条例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当事人不要求卫生行政部门针对该争议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只请求卫生行政就争议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二、医疗事故由什么部门进行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法官有权依据实践经验审查判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对不合情理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或部分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