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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妇产科医疗事故,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此文章帮助了139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认定妇产科医疗事故

(一)责任事故

1、推诿、拒收危重病员、孕产妇,导致宫外孕休克、难产、出血、胎儿宫内窒息、产房外分娩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操作规程,非紧急情况在手术室产房以外进行手术、接产;子宫口未开全使用催产素、麦角、胎头吸引、产钳助产等手段结束分娩;不进行产后观察,过早地将产妇移往病房引起软产道严重损伤、产后出血、感染、婴儿产伤及其他不良后果者。

3、在手术、接产及其他诊疗工作中,不听从上级医师指导或下级人员建议,主观臆断,造成不良后果者。

4、操作粗暴。造成病员、产妇严重组织器官损伤、婴儿骨折、残废等不良后果者。

5、非紧急情况不适当地快速输血输液,引起病员心肺功能定溺死亡或使用宫缩剂后不严密观察,导致子宫破裂,达成母婴死亡、残废者、

6、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导致诊断治疗错误,使孕产妇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者。

7、对于未婚女性擅自做内诊,使患者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者。

8、妇科手术中不负责任,错将子宫、卵巢一并摘除,导致患者女性功能完全丧失者。

9、出现医疗差错不及时报告,贻误抢救时机,引起不良后果者。

(二)技术事故

1、病情复杂,因缺乏经验而发生误诊误治,或距城市太远、条件太差、病情不允许转诊转院而发生判断和处置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2、为抢救孕产妇、挽救母婴生命,紧急结束分娩过程中。由于动作幅度过大而导致软产道、血管教有关脏器损伤导致不良后果者。

3、在分娩助产中,由于技术条件所限,引起子宫破裂、新生儿产伤等不良后果者。

4、由于技术原因导致妇科脏器被误搞或误治,使患者丧失生育功能或其他女性特征者。

5、由于业务不熟练,导致绝育或刮宫手术中操作失误,造成患者子宫破裂或其他脏器受损伤者。

6、由于医学知识掌握的不全面,在婚前检查中出现误诊,给补检查者造成精神损害者。

(三)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1、确因病情危重。如产妇胎盘早期剥离,自发性于它破裂。羊水栓塞等,需紧急抡救的席贝,虽经认真治疗,精心手术。仍发生死亡或有不良后果者,属医疗意外。

2、在助产中,观察仔细认真、但因病人配合不好或因会阴条件差(如外阴发育不良、发炎、水肿、肿瘤等);因急于抢救胎儿或难产发生会阴三度裂伤,常规进行修补后无不良后果者,属并发症。

3、感染性流产、滞留流产、有手术疤痕的子宫或患有恶性葡萄胎、绒癌、子宫体腺癌等病员,其子宫上原有病灶可增加穿孔机会,如按操作规程刮宫仍穿孔者,属并发症。

二、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

(三)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码,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六)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话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实验诊疗的,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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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鉴定案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构成医疗事故,则确定事故级别及院方责任;而司法鉴定则是鉴定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司法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当事人在打医疗纠纷官司时,应提前搞清楚哪种鉴定适合自己,对审理有利,及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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