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限是多久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二)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当前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尤其是死亡赔偿的)远远低于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能够证明医疗损害的赔偿数额。
二、医疗过失如何鉴定
现行的有关医疗事故的专门法规,国务院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第二条对医疗事故作了定义:批量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操作导致功能障碍的。意即: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操作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与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或医务人员诊疗过失系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起决定作用的主要原因。
只有那种为结果提供现实性而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诊疗护理过失,即成为原因或是主要原因的过失,才能成为医疗事故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过失。因此,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明确指出:病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与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常有密切关联。有时因疾病重笃、复杂或已处晚期,而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是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于偶合地位,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明乎此理,就不难理解,为何有的纠纷事件,即便最终通过、病理诊断等客观手段证明了医方在涉讼病员的诊疗护理工作过程中的确出现过失,也不被判定为医疗事故。至于医疗纠纷事件中出现的、误治、漏诊、漏治,更是必须先判定其是否构成过失,然后再分配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