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输血医疗纠纷
近几年,因输血感染丙肝、乙肝、艾滋等病毒的医疗纠纷日渐增多。这类案件类型新、处理难度大、影响面广,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1998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医疗献血、用血,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
关于过错责任的承担。根据《献血法》,血站和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看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如果履行了法定义务,就可以认定其没有过错,如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就可认定其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第22条中规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献血法》对血站和医疗机构规定了明确的法定义务。对医疗机构而言,主要是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对血站而言,法定义务相对较多,如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等等。需要指出的是,血站和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即是否有过错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不是要求患者而是由血站和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如果不能举证,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公平原则的适用。在输血感染案件里,难度最大的一个问题是:当血站和医疗机构均严格履行了法定义务时,仍然不能避免感染病毒的后果,如何处理?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因受科学技术水平和检测手段的限制,部分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尚未被全面认识,只能对献血者和血液进行病毒抗体检测,并不能完全排除丙肝、艾滋病的早期感染。经输血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是不能完全避免的。这也就是平常人们所称的“漏检率”问题。对此,《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当血站和医疗机构对于患者健康受损的后果均没有过错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加以处理,由血站、医疗机构和患者分担民事责任。但是,这里的分担并不是三方平均分担,而根据实际情况,如损害后果,患者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三方应承担的数额。
二、如何确定输血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
输血医疗纠纷案件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种类之一,其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在输血医疗纠纷中,由于错综复杂的病发现象和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实际能力所受的影响,当事人往往在许多年后才提起诉讼。如某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数年后才得知患病,但并未提起诉讼。家属在其死亡后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从原告确认感染艾滋病时计算诉讼时效,则患者家属已丧失了胜诉权;如果从患者死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则其家属尚有权获得民事赔偿。
从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原告的诉讼时效期间标准不宜掌握过死。因为原告虽知患病,但其可能无法得知致病原因和侵权人是谁,这可能妨碍其正常行使诉讼权利,而且患者患病时,侵权人损害的是其健康权,患者死亡后,侵害的是其生命权,二种权利并不完全一致。故患者家属在其死亡后才提出赔偿请求,应从生命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