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医疗过程中,患方作为“求医”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为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减少不应有的损害或损失,要善于获取信息、掌握证据、加强沟通,遵守法纪。
(一)主动取证,保护现场
患方要与医方交涉,维护自己的利益,必须有证据说明医方有过错和违法行为,并对自己造成了不良后果。因此,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应主动地搜集各种相关资料和证据。凡门急诊者,患方必须立即向医方索回病历,如果是急诊抢救病人,还要取回护理记录单或其复印件;凡住院病人,可以要求医方全文复印住院病历。这不仅有利于对问题的分析,也可防止对对病历的涂改、仿造、隐匿或销毁等情况的发生。在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要重视病历的保管工作,指出“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不予调阅”。但是,新的《》第10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如果医方拒绝复印或复制以上资料,患者可以依《条例》第56条第(二)项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以责令其改正或处分。
同时,患方还要尽量从有关病人处获取旁证。包括同病室的其他病人或家属等,可通过他们了解真实情况。由于病人及其家属流动性较大,因此个人取证时要抓紧时间,并及时掌握这些病人或陪护人的家庭地址和联系电话,以求需要时可及时联系。
除资料取证外,凡涉及到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有关纠纷时,患方应及时提出要求医方封存现场,且不可销毁该类物品,破坏有关现场。《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第17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封存以上实物或现场不仅是医患方的权力,也是医方的义务,如果医方不主动及不接受患方的要求,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患方可依《条例》第56条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积极沟通,发现问题
在发生医患冲突尤其是医疗纠纷后,患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来解决。但无论最终选择什么途径,首先应与医方沟通。沟通不仅有助于消除误解或隔阂,而且患方也可以在沟通中获得更多的信息,了解发生不良后果的原因及问题,进一步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首先,患方应根据自己心中的疑虑和问题,向责任医师或医方领导表明希望了解不良结果的愿望。此时,作为患方应避免感情用事,语言过激或行为越轨,要以真诚沟通、解决问题的心态与医方交涉。在听取医方的解释时要有耐心,要善于抓住关键问题,如是属于医疗事故、不良反应、并发症、医疗意外,还是过失。而不要在次要问题如服务态度、说话方式等方面纠缠不清。其次,沟通中应注意医方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如果患方对医方的解释、理由等难以理解或存在疑问,可以要求医方用通俗的语言进行说明或请教其他有关人员,必要时可以请医方出示相关文件或证据。如果对医方的解释不够满意或难以接受时,就应以书面形式向医方提出要求进行调查的报告,请求医方作出书面的、实事求是的回复。再次,如果已弄清有关问题,不良后果并非医方过失和违法行为所致,则患方应对医方表示谅解,不能寻衅滋事。如果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医方不存在严重过失或严重后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的尽量选择协商解决,这也是最简单、最有效、最实惠的解决方法。
二、医疗纠纷和解要注意什么
(一)注意区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的调解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的调解
医患双方制作的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协议书基本上无法载明这些事项,尤其是“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两项内容。因为按照条例规定,只有医学会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组织,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无权鉴定或者认定医疗事故。如果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纠纷,在没有提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之前,显然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此时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在协议书上载明事故的原因和事故等级,否则就只能理解成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必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进行,这样理解,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纠纷便捷处理。因此,作者理解,这项规定只能适用于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
(二)在协商过程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与
双方自行和解成功之后,一方反悔再次起诉,往往导致纠纷久拖不决,不利于民事争议的处理。其中患方提起诉讼的最常见理由就是双方和解中,患方对有关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因而要求对协议撤销或者变更协议内容。为了避免这种结果出现,在协商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与,如果患方有懂法的人员参与更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调解协议的效力。
(三)调解协议——排除一方当事人再次主张协议,否则协议无效
在实践工作中,经常遇到调解协议生效后,患方拿到医方的“补偿”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中,他们常常主张,患方此前给予的“”,与事故争议无关,调解协议属于医疗机构自愿赠与,不能计算在法院的判决额内。对此,如果调解协议中有排除诉讼的约定,即使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医疗机构的自愿赠与,也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接受赠与的一方不能满足赠与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赠与行为可以撤销。这样可以为医疗机构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