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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享有哪些医疗知情权,医院无须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193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患者享有哪些医疗知情权

1、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所享有的知悉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基本情况、技术水平等医疗信息,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包括患者知情权和患者知情同意权两个方面。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具体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

2、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内容主要有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并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告知患者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设备技术状况等,患者的病情、医疗机构的诊断方案、治疗措施及可能产生的医疗风险,以及患者所需支付的费用、转医或者转诊等。

除了上述告知内容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告知患者以下内容: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和手段;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等。

3、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限制: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二、医院无须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免除:

1、患者明确表示不需告知的(需要患者出具书面说明);

2、暂时免除告知义务情形:患者的生命或者健康收到紧急、重大危险的威胁,而客观上无法取得同意权人同意时;

3、法定强制医疗情形: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机构强制治疗的权限;

4、轻微侵袭:即危险性轻微、且发生的可能性极低的医疗行为;

5、治疗特权的例外:指对患者告知病情会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进行告知。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医疗行为中患者最为基础的权利。医疗机构不履行告知义务,属于侵害患者知情权的行为,很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医疗差错责任。实践中因医疗机构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履行了告知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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