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医疗纠纷的流程是什么
1、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
3、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怎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1、 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
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2、 那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法院委托;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 患者本人;
(4) 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 医疗机构
3、 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