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医疗事故须具备什么条件
医疗事故的认定有严格的条件和标准,要从多方面去衡量。一般来说,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也就是说,只有取得了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承认的相应资格人才能成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其他人员都不可能是医疗事故责任人。如果医疗机构使用无资格者,一旦造成患者的不良后果,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构成事故,则视后果而定。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过失是指相对于所发生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过失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过失与故意的属性不同,过失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了不愿看到的后果,故意则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的态度,即希望结果发生。如果故意则是犯罪,或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因此,医疗事故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能由过失构成。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违法性是指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规章制度和规程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不是成文的,但违法并不一定是犯罪,犯罪是达到了刑法应该惩处的程度才构成。危害性是指危害行为的结果。实践中不能因为行为人有一般过失行为就与医疗事故相联系,必须视其行为实际上是否对患者造成了危害。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诊疗活动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护理工作是为了配合诊疗活动而由护士协助做的各种辅助性医务工作。
4、给患者造成人身危害的结果。
危害程度可能不尽相同,有和造成患者死亡,有的造成患者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还有的可能只是轻微的人身伤害,但一定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5、危害行为和危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一般来说,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于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或残疾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不难确定。但是由于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的复杂,要查明事故的因果关系必须依靠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在多因一果时,要具体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地位及作用。患者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与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常有密切关联,有时因疾病严重、复杂或已处于晚期,而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于偶合地位,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尤其是在事故定性、定级和对责任者处分时更要慎重。
二、怎样构成医疗意外
1、医疗意外的客观存在性
在医疗损害事件中,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是不一样的。医疗事故是人为的、主观的,可以通过医务人员的努力去避免。而医疗意外是客观的,是医务人员本身存在着或受到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预料和防范或者是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据了解,国际上公认的医疗确诊率为70%,急症抢救的成功率为75%。这说明由于误诊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是客观存在的。
2、医疗意外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医疗意外客观存在,但并非都会发生。这是因为诊疗护理的过程是检查、诊断、治疗、痊愈的集合体,其中的致害因素是复杂的。既有病理因素,又有心理和环境因素;既有患者的个体差异,又有疾病的复杂症状;既有药物和手术的治疗作用,又有药源性疾病和手术并发症;既有自然科学发展水平对医学的制约,又有医生的临床经验。医院的设备条件和医疗管理体制等因素的限制等等。正是人类疾病和患者体质的复杂性,才出现了诊疗护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造成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医疗意外。
3、医疗意外的损害后果具有严重性
医疗服务的对象是人,医疗行为直接面对病人的身体和生命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后,必然对患者身体造成各种不可逆的损伤,更有甚者将会导致生命的终结。“生命至上。健康无价”,医疗意外除了给患者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外,更严重的是精神上的打击和伤痛。
医疗意外的发生比较突然,往往超出了人们认识和常规准备的范围,常使人意想不到、措手不及,多数后果比较严重。因此,病人家属及病人周围的人由于缺乏应有的心理准备,常常对出现的严重后果难以接受和理解,从而导致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