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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期注射液发生医疗事故,患者获医疗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181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使用过期注射液发生医疗事故

一名年轻女子患病上医院治疗,熟料病情反复无常,后来发现“罪魁祸首”竟是使用了过期的注射液。于是该女子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浦北县某医院被判赔偿原告张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5321。65元。

2012年8月26日,张某因腹痛到被告浦北县某医院处就诊,经医生确诊原告患有急性胃炎及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后住院观察治疗。入院后,张某经治疗病情有所好转。2012年8月28日,浦北县某医院对张某注射了有效期至2012年7月的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250ml+肌苷注射液+氯化钾,张某在注射过程中再次出现头疼等症状,体温再度升高,停止注射之后原告的症状有所减轻。此后,张某在该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时有反复,共住院51天,花费医疗费9140。5元。在其住院期间,主要由其丈夫护理。2012年9月20日,浦北县某医院就错误使用过期药物作出了调查报告,并与张某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张某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对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患者获医疗赔偿

被告浦北县某医院则认为,造成原告损失的主要原因并不是由于使用了医院的过期药品,而是由于其自身所患疾病。被告只有一部分过错,故只应当承担80%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直接造成患者组织器官损伤而引起的对受害人的赔偿纠纷。医务人员作为治疗患者疾病的专业工作者,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负有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被告在为原告治疗的过程中,为原告张某注射过期注射液致使其病情反复,被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故被告浦北县某医院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作为受害人,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依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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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之后还能不能起诉?医患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协议一经达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是,由于该协议只是一种私下的协议,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签订和解协议,并不能因此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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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协商这一程序,这也是最经济、便捷的途径,然而,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注意,因为申请调解和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均只有1年。如果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患者应及时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以防超过处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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