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病历的书写要求
(一)住院病历由实习医师、试用期住院医师或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书写。
(二)对新入院患者必须写一份住院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住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月经史、婚育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病历小结、鉴别诊断、诊断及治疗等,医师签全名。
(三)住院病历应尽可能于次晨上级医师查房前完成,最迟须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症、危重病人可先书写详细的病程记录,待病情允许时再完成住院病历。须行紧急手术者,术前应写详细的病程记录,术后再补写住院病历。接收大批病人或伤员时,住院病历完成时间可由科主任酌情规定。
(四)实习医师书写住院病历前的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应在住院医师指导下进行。
(五)住院病历必须由5年以上上级医师及时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住院病历应用红墨水。修改后,修改者用红墨水签名。被修改六处以上者应重新抄写。
二、复印病历的具体程序
在实践中,当患者提出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患者向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复印或复制的的要求;
(二)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患者提出的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三)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人主持进行复印或复制病历;
(四)复印或复制完成后,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核对;
(五)在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的每一页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