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是什么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就是由谁举证,二是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谁承担。具体包括: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加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
3、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即承担败诉的结果。
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民法能则》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审查有无侵权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设身处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项规定:因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二、患者要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虽然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并不意味着患者没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些证据必须由患者进行举证,患者的举证义务在于证明医疗伤害的结果存在。例如,患者应以门诊病历、医院的收费收据等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在该院就诊过,以受到医疗伤害后的病例、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伤害结果的存在。
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原来患者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义务转至医方身上,但这并无损于患者的举证权利,只要有确实的证据,患者依然可以提交给法院。所以患者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依然积极地收集证据。《中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复印或者复制期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从容不迫其他病历资料。患者根据这一规定取得的病例资料复印件仍有权利向法院提供,以防止医院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综上述,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由患者就其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受到医疗伤害承担举证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既有利于实现实体法上保护弱者、实现实质正义的价值,又有利于实现程序法上提高举证效率及审判公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