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2008年10月因患有心机梗塞病住院治疗,于11月5号独自一人(家属不在医院)正准备办出院手续,不慎摔了一跤,造成脑溢血,请问病人在住院期间摔伤,医院该不该负责任,官司如何打?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这样的规定,医院对于在此接受诊疗的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具有过失,应当承担责任。
你父亲和医院都会责任,双方共同分担因摔伤造成的损失(包括按人身损害赔偿金),医疗机构具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医院与患者的关系本质上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患者在医院摔伤应由医院承担责任还是患者自身承担责任?医院作为经营者,负有对患者进行治疗、护理的合同义务,同时依法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并非是绝对的义务。患者对于身体状况应当正确估计,在日常的行动、生活上应以安全为第一注意义务,必要时应当要求护士或者家人陪同,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对于如何解决问题,您可以主动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卫生机关投诉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